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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 年度訴字第1651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      楊雨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陳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6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7,16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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