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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瑕疵擔保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  告 劉兆裕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 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      姜讚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,已無訴訟之必要, 為此撤回本件訴訟,爰本件應予以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