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
原 告 劉兆裕
訴訟
代理人 莊美貴
律師
被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
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
姜讚裕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瑕疵擔保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
兩造已達成和解,已無訴訟之必要,
為此撤回本件訴訟,
爰本件應
予以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