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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泊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,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1541元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