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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   告 易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然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42,500元(本訴部分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,6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