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
原 告 易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然恬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承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42,500元(本訴部分)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4,6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