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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留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  告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椿桃 被   告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後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6728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 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1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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