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
原 告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椿桃
被 告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紫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原告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後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核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6728元,應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61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
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1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