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留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 訴 人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良 被 上訴人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椿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,核上 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萬4052元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625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