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
上 訴 人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紫良
被
上訴人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椿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
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
迄未繳納
裁判費,核上
訴範圍內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萬4052元,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625元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