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  告 莊燦輝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林冠廷律師       吳俊宏律師       林亭宇律師 被   告 良將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青博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     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帳簿與表冊供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其要求閱覽影印公司之財產文件及帳簿與表冊均 遭藉故拒絕,爰依公司法第109條及第48條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渠完全配合提出原告要求之帳冊及各項憑證供其 閱覽,原告不願詳為閱覽即率爾提出本件訴訟,顯欠缺權利 保護要件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法院的判斷 ㈠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之規定,不執行有 限公司業務之股東,得隨時向該有限公司查閱財產文件、帳 簿、表冊。 ⒈按「不執行業務之股東,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 司營業情形,查閱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」、「不執行業 務之股東,均得行使監察權;其監察權之行使,準用第四 十八條之規定」,公司法第48條及第109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⒉另「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,僅得向公司 主張查閱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等行為,並無代表公司之 權限」、「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 ,行使之對象得為執行業務之股東,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及查閱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」, 亦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78號民事裁定、1 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足資參照。準此可知 ,不執行有限公司業務之股東,得以該有限公司為行使監 察權之對象,亦得以執行該有限公司業務之股東為行使監 察權之對象。 ㈡原告係不執行被告公司業務之股東,依公司法第109條第 1項準用第48條之規定,其得隨時向被告查閱如附表所示 文件及帳簿與表冊。 ⒈按「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最多置 董事三人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就有行 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。董事有數人時,得以章程置董事 長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選之」,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其修正之 立法理由:「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,並強化其執行機關 之功能……改採『董事』單軌制,以『董事』取代『執行 業務股東』之地位……非董事之股東,均得行使監察權, 故無監察人之設置」,可知有限公司之董事即為執行業務 之股東,非董事之股東則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。 ⒉原告係未擔任董事職務即不執行業務之被告股東,此有良 將電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、良將電器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影本1份在卷可稽(見調卷第8頁至第10頁、 第11頁),應堪以認定。原告既係不執行被告業務之股 東,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之規定,自 得隨時向被告查閱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。 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文件及帳簿與表冊為被告所持 有,此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(見院卷第41頁),應堪認 定。被告雖稱:「現金流量表、權益變動表會計師確認沒 有做」(見院卷第32頁)、「被告手上只有做帳後留存 資料……該資料袋裡面沒有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」( 見院卷第41頁)等語。然「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應 將……財務報表…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」,公 司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「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:一、資產負債表。二、綜合損益表。三、現金流量表。 四、權益變動表」、「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,應於年 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,至少保存十年」,商業會計法第 28條第1項及第38條第2項前段復有明定。據此可知 ,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均屬於財務報表之內容,於年 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要保存10年。縱被告可能因 公司規模較小而較少製作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,但於 提請股東同意或稅務申報時仍需製作,本院自難率信被告 未製作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。另原告請求查閱之現金 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均係於10年內製作,依規定仍在保 存年限內,故本院亦難率信被告未留存如附表所示現金流 量表及權益變動表。亦即,本院認為如附表所示現金流量 表及權益變動表仍應為被告所持有。 ⒋被告雖又辯稱:渠完全配合提出原告要求之帳冊及各項憑 證供其閱覽,原告率爾提出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 語。惟不論原告要求供其查閱之資料是否存在,只要被告 提供原告查閱之資料不符其要求,即難認被告已完全配合 原告要求提出帳冊及各項憑證供其閱覽,故仍有透過訴訟 程序確定被告應提供何種資料供原告查閱之必要,尚不得 率認原告提出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及第48條規定,請求 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帳簿與表冊供其查閱影印,為有 理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(參照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: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或依書狀上之 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,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【附表】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文 件 或 帳 簿 或 表 冊 名 稱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原始憑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記帳憑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序時帳簿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分類帳簿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資產負債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綜合損益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現金流量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良將電器有限公司於102年至106年之權益變動表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