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良將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青博 被 上訴人 莊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 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,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