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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  告 怡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博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 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 易程序繼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,於起訴狀中記載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6,497元,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 後,原告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聲明求為判決:被告應 給付原告202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因原告上開訴 之變更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 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