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
被 告 怡博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博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以下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
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
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
項之範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
訴訟事件
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
易程序繼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
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,於
起訴狀中記載本
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616,497元,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
後,原告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聲明求為判決:被告應
給付原告202,400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之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因原告
上開訴
之變更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
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
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