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5號
原 告 陳慶鴻
訴訟
代理人 莊慶洲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
被 告 博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
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
鄭婷婷律師
被 告 林秀娟即展仲工程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