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
原 告 統
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棟樑
原 告 楊光榮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
律師
被 告 黃敏雪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歐慶安
被 告 唐玉嬌
受 告知人 周冠禹
被 告 陳嘉若即陳秀珠
受 告知人 陳映蓉
被 告 楊林來受
受 告知人 周宗緯
被 告 周凱琦
受 告知人 周凱琳
被 告 吳佳立即吳麗玲
受 告知人 許梅芳
被 告 邱玉琦
受 告知人 廖光彬
被 告 楊明
迭
被 告 楊宗儒
受 告知人 姜莒成
被 告 楊黃美桃
被 告 林敏秋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朱慶珍
受 告知人 吳淑慧
被 告 薛澤杰
受 告知人 林莉萍
被 告 莊翠娥
受 告知人 郭念祺
被 告 黃千綺即黃繼鋒之
繼承人
被 告 朱文信
受 告知人 王漢嘉
被 告 吳文豐
受 告知人 蔡玉梅
被 告 林錦治
受 告知人 陳河南
被 告 吳樹蘭
受 告知人 鄭如妤
被 告 郭惠玉
受 告知人 柯屏姍
被 告 賴青蘭
受 告知人 許漢昇
被 告 陳世幸
受 告知人 高榮建
被 告 鄭水木
受 告知人 劉美鳳
被 告 鄭素碧即蔡文隆之
繼承人
被 告 蔡孟涵即蔡文隆之繼承人
被 告 蔡孟倩即蔡文隆之繼承人
受 告知人 黃何興
被 告 吳昱志即賴彩霞之繼承人
被 告 吳昱廷即賴彩霞之繼承人
受 告知人 楊仁偉
被 告 陳當榮
受 告知人 陳慶霖
被 告 邱馨誼即邱猷哲之繼承人
被 告 邱歆淇即邱猷哲之繼承人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雅民即邱猷哲之繼承人
受 告知人 童麒安
被 告 施越統
被 告 楊宗仁
受 告知人 林美惠
被 告 胡素菊
受 告知人 林楊素娟
被 告 嚴月娥
受 告知人 蔣碧雲
被 告 劉志雄
受 告知人 李兆智
被 告 高黎香
受 告知人 李淑貞
被 告 永驟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彩燕
受 告知人 廖秀真
被 告 陳世強
受 告知人 呂雅敏
被 告 黃瑞麟
受 告知人 林和政
被 告 張金瀛
被 告 王瓊珠
受 告知人 王清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受領
標的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如附表編號1
至3所示之
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。
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楊光榮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
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唐玉嬌、陳嘉若即陳秀珠、楊林來受、吳佳立即吳
麗玲、邱玉琦、楊明迭、楊宗儒、楊黃美桃、薛澤杰、莊翠
娥、朱文信、吳文豐、林錦治、吳樹蘭、郭惠玉、賴青蘭、
陳世幸、鄭水木、陳當榮、施越統、楊宗仁、胡素菊、嚴月
娥、劉志雄、高黎香、永驟塑膠有限公司、陳世強、黃瑞麟
、張金瀛、王瓊珠、黃千綺即黃繼鋒之繼承人、鄭素碧即蔡
文隆之繼承人、蔡孟涵即蔡文隆之繼承人、蔡孟倩即蔡文隆
之繼承人、吳昱志即吳賴彩霞之繼承人、吳昱廷即吳賴彩霞
之繼承人、陳雅民即邱猷哲之繼承人、邱馨誼即邱猷哲之繼
承人、邱歆淇即邱猷哲之繼承人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
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原告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統上公司)於
民國81年間在改制合併前之臺南縣○○鎮○○段、OO段
土地上,規劃面積約24,000坪之「OO花園別墅」(包含
集合式之大樓及透天住宅,共約600戶,以下簡稱
系爭別
墅社區)並辦理銷售,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或其被繼承人(
被告黃千綺之被繼承人黃繼鋒;被告鄭素碧、蔡孟涵、蔡
孟倩之被繼承人蔡文隆;被告吳昱志、吳昱廷之被繼承人
吳賴彩霞;被告陳雅民、邱馨誼、邱歆淇之被繼承人邱猷
哲),均係向原告統上公司購買系爭別墅社區房屋之買受
人。
(二)原告統上公司於83年間興建完成系爭別墅社區,並辦妥社
區內各筆土地之分割、合併等登記。原告統一公司再依爭
買賣契約,將社區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
各買受人,
惟當時因作業疏失漏未將系爭別墅社區內若干
屬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
予買受人。上開漏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公設土地、建物
為【「土地:㈠網球場用地,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
段000、000-00、000-00、OOO段0000-000地號土地;
㈡游泳池用地,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地
號土地;㈢公園用地,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
0000000000段0000地號土地;㈣花圃用地,即坐落臺
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;㈤道路用地,即坐
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;㈥大樓基地,
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00段000000地
號土地」;「建物:㈦圖書室、辦公室、活動中心,即坐
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建物(門牌
號碼依序為臺南市新化區OOO000之000號2樓之1、2、3
號)】(以下合併簡稱系爭不動產)。而被告目前仍未辦
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,原告為履行買
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義務,且被告依買賣契約有受領買賣
標的物之義務,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原告爰提起本件訴
訟,請求被告受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
部分之移轉登記。
(三)又系爭不動產中編號4土地即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,依
法律規定,原告統上
公司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,故原告統上公司在售屋當時即
將上開土地
借名登記在其員工即原告楊光榮名下,因原告
楊光榮與被告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,原告統上公司已將對
被告之受領系爭000地號土地
請求權讓與原告楊光榮,並
以本件書狀為
債權讓與之通知。是原告楊光榮請求被告受
領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,
亦應有理由。
(四)
並聲明:
1.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統上公司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
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。
2.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楊光榮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
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。
3.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方面:
(一)被告唐玉嬌、莊翠娥、朱文信、吳樹蘭、郭惠玉、陳世幸
、嚴月娥、劉志雄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惟據其提出
之書狀則以:原所有之房地早已出賣予他人等語。
(二)被告周凱琦:我有去調取相關資料,我是第一手買的,之
前有陳報成立管理委員資料,房子82年蓋好,直到89年才
成立管委會,是我去消防局檢舉遭裁罰才成立管委會,現
在原告來請求受理標的物我認為不合理,且該標的物是甲
種農業建築用地,並不是公共設施等語。
(三)被告林敏秋:已將房地出賣20幾年,應由現在的屋主承接
處理等語。
(四)被告黃敏雪、歐慶安:當初大家很開心買房子,現在為了
公共設施鬧得不高興,希望可以圓滿處理,如果能夠分割
就分割,日後不要再有問題等語。
(五)被告吳昱志、吳昱廷:我媽媽(即吳賴彩霞)往生辦理繼
承時,就沒有這筆不動產,現在叫我們登記也沒有道理,
我們也不曉得房子登記給誰等語。
(六)被告陳嘉若即陳秀珠、楊林來受、吳佳立即吳麗玲、邱玉
琦、楊明迭、楊宗儒、楊黃美桃、薛澤杰、吳文豐、林錦
治、賴青蘭、鄭水木、鄭素碧、蔡孟涵、蔡孟倩、陳當榮
、陳雅民、邱馨誼、邱歆淇、施越統、楊宗仁、胡素菊、
高黎香、永驟塑膠有限公司、陳世強、黃瑞麟、張金瀛、
王瓊珠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
前揭主張未依買賣契約將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所有
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,而被告依買賣契約有受領
義務等事實,
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、地籍圖、土地登記謄
本、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為憑,
堪信原告此部分
主張為真實。
(二)
按物之出賣人,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,並使其取得該物所
有權之義務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務;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
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,
民法第348條
、第367條、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部分被告
以原告多年以後才請求不合理、已將房地出賣他人及原告
出賣多年後才成立管委會
云云置辯,惟部分被告上開所辯
,均
非得拒絕受領之契約上或法律上的事由,自不足採。
(三)
綜上所述,原告依買賣契約、請求權讓與及繼承之
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統上公司將如附表編號1至3
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,及請
求被告應分別偕同原告楊光榮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
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,經本院審酌
結果,認與本院上開論斷結果
無涉或無違,爰不予一一贅述
,
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蕭 雅 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└┐ 不動產編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
│ └┐ 、標示、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└┐應有部分│臺南市新化區│臺南市新化區│臺南市新化區│臺南市新化區│
│ └┐ │OOO段868-│OOO段991-│OOO段534 │OOO段867 │
│ └┐ │70、868-116 │5、OOO段 │、535、536建│地號土地 │
│ └┐ │、903-77、90│2102 -2地號 │號建物 │ │
│ └┐│7-1、991-9、│土地 │ │ │
│ └┤991-11、OO│ │ │ │
│ │O段0000-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、2115地號土│ │ │ │
│被告姓名 │地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黃敏雪 │2/600 │52/100000 │2/600 │330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唐玉嬌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嘉若即陳秀珠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林來受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周凱琦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佳立即吳麗玲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邱玉琦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明迭 │2/600 │52/100000 │2/600 │330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宗儒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黃美桃 │4/600 │104/100000 │4/600 │660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敏秋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歐慶安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薛澤杰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莊翠娥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黃千綺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朱文信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文豐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錦治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樹蘭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郭惠玉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賴青蘭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世幸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鄭水木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鄭素碧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│蔡孟涵 │ │ │ │ │
│蔡孟倩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昱志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│吳昱廷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當榮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雅民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│邱馨誼 │ │ │ │ │
│邱歆淇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施越統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楊宗仁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胡素菊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嚴月娥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劉志雄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高黎香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永驟塑膠有限公司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世強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黃瑞麟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張金瀛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王瓊珠 │1/600 │26/100000 │1/600 │165/100000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