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 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 程行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65萬5,46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,134元,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6,634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