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
原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王武呈
上列二人共
同
訴訟代理
人 李耿誠
律師
許博傑律師
傅敏
臻律師
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
蔡麗珠律師
蘇榕芝律師
林湘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