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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 人即原告王武呈、呈鉅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5萬5 ,4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