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
人即原告王武呈、呈鉅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
服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5萬5
,46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萬701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