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0號
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耀東
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
律師
吳俊宏律師
林冠廷律師
林亭宇律師
被 告 陳國川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具狀撤
回起訴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