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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 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吳俊宏律師       林冠廷律師       林亭宇律師 被   告 陳國川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具狀撤 回起訴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