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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  告 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8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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