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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 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訴訟代理人 沈佩玟 原告與被告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思特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 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理 由 一、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期間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,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,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,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: (一)原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列項目24方土(650元)金額新臺 幣15,600元部分: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?原告與被 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及上開數量、金額計算 方式之合意之證據,如係書證,應列明證據名稱,如係人 證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。 (二)項目「山貓一天」金額6,000元: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 請求?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之合意 之證據,並應提出原告確有上開支出之證明,如係書證, 應列明證據名稱,如係人證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地址及與 待證事實之關聯性。 (三)項目沙雕、道具報價單844,000元部分:原告係與被告達 成上開承攬報酬之合意?上開金額確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 ,原告前次庭期陳稱欲聲請訊問證人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 地址,證人與系爭工程之關聯性,何以證人能證明上開事 實? (四)所列項目「差旅費12-3月食宿及交通」金額89,195元:請 求權依據及具體理由,上開金額係何人之支出費用?支出 證明及計算明細,及上開金額有合意應由被告給付之證據 。 (五)所列項目「企畫執行費12-3月」367,500元部分:得請求 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?上開費用計算明細及有經被告同意 之證據。 三、原告請求金額如有減縮或變更,請一併具狀敘明確定請求之 金額及計算明細,並應就確定欲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提出明確 之證據資料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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