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
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文晟
訴訟代理人 沈佩玟
原告與
被告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思特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
準備書狀於本
院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理 由
一、
按審判長如認
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
期間命
當事人
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
答
辯狀,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,此
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,並就下列
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:
(一)原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列項目24方土(650元)金額新臺
幣15,600元部分:原告係依據何
法律關係請求?原告與被
告就
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及上開數量、金額計算
方式之
合意之證據,如係書證,應列明證據名稱,如係人
證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。
(二)項目「山貓一天」金額6,000元:原告係依據何
法律關係
請求?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之合意
之證據,並應提出原告確有上開支出之證明,如係書證,
應列明證據名稱,如係人證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地址及與
待證事實之關聯性。
(三)項目沙雕、道具報價單844,000元部分:原告係與被告達
成上開承攬報酬之合意?上開金額確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
,原告前次庭期陳稱欲
聲請訊問證人,請載明證人姓名、
地址,證人與
系爭工程之關聯性,何以證人能證明上開事
實?
(四)所列項目「差旅費12-3月食宿及交通」金額89,195元:
請
求權依據及具體理由,上開金額係何人之支出費用?支出
證明及計算明細,及上開金額有合意應由被告給付之證據
。
(五)所列項目「企畫
執行費12-3月」367,500元部分:得請求
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?上開費用計算明細及有經被告同意
之證據。
三、原告請求金額如有減縮或變更,請一併具狀敘明確定請求之
金額及計算明細,並應就確定欲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提出明確
之證據資料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方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