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斯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景堯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
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
7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9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