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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 7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