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
原 告 吳慶城
被 告 順胤塑膠射出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林立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
三時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