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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  告 吳慶城 被   告 順胤塑膠射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立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