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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居間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燕枝、謝育君,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292號請求居間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0月11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2,142,5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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