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鈺熏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燕枝、謝育君,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
292號請求居間
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0月11日所為
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2,142,59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3,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