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號
原 告 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俊杰
訴訟代理人 楊松芳
被 告 鄭盟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
十五分,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5月16
日
宣判,
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,故通知
兩造於107年6
月6日下午3時15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,並於前開
期日1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(須附
繕本)。
㈠原告主張依
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1,013,533元。然前開條規定應以
受僱人對被害人負
有
侵權行為責任,由僱用人連帶負
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損害
,為其要件。請原告具體陳明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,何以該
當前開要件。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,013,533元,其中包括本金945,000元、
利息(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106年12月23日止)51,188元、
訴訟費用9,785元、
執行費用7,560元。請原告具體陳明各項
請求與其主張之原因事實間,有何相當
因果關係?
㈢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:「經紀業因經紀
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
者,該經紀業應予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」,該連帶賠償
責任之內部關係為何?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