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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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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  告 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訴訟代理人 楊松芳 被   告 鄭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,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5月16 日宣判,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,故通知兩造於107年6 月6日下午3時15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,並於前開 期日1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(須附繕本)。 ㈠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 下同)1,013,533元。然前開條規定應以受僱人對被害人負 有侵權行為責任,由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損害 ,為其要件。請原告具體陳明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,何以該 當前開要件。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,013,533元,其中包括本金945,000元、 利息(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106年12月23日止)51,188元、 訴訟費用9,785元、執行費用7,560元。請原告具體陳明各項 請求與其主張之原因事實間,有何相當因果關係? ㈢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:「經紀業因經紀 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,該經紀業應予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」,該連帶賠償 責任之內部關係為何?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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