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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驊獅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 付貨款及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9,8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,905元;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4,871,189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3,968元,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84,873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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