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
上 訴 人 驊獅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國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
付貨款及
反訴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
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9,8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0,905元;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4,871,189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73,968元,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
為84,873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