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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  告 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  告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參佰捌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臉書來富 公司)自民國106年4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1日止,共積欠原 告貨款新臺幣(下同)106萬8,382元(下稱系爭貨款)。原 告與被告臉書來富公司於106年12月間簽立還款協議書(下 稱系爭協議書),約定被告臉書來富公司應自106年12月起 至108年8月止分為21期、每期給付5萬元攤還系爭貨款,第2 1期則應給付6萬8,382元,每期款項應於每月31日前給付與 原告,被告王嘉妤即該公司負責人則就系爭貨款負連帶保證 人責任。若有任何一期款項未依約給付,無需通知被告臉書 來富公司即視為全部到期,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被 告臉書來富公司於第1期款項屆期時即未依約履行,爰依系 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款等語。並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原告上開主張,有其提出之被告臉書來富公司之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、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、系爭協議書各1份在卷可 稽(本院卷第19-23頁、第61-65頁)。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,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 定,應視同自認。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。 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,為連帶債務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 第272條第1項、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連帶保證 人,即屬民法第273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,債權人自得直接 對之為履行債務之請求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第2381號判決 可參)。被告王嘉妤既為系爭貨款之連帶保證人,原告請求 其與被告臉書來富公司就系爭貨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,自屬 有據。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 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同法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貨款, 固自被告臉書來富公司於106年12月31日未給付第1期貨款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,然原告係請求自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計算遲延利息,而該繕本係於107年3月28日寄存送達 於被告住處,於同年4月7日發生效力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(本院卷第49頁)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及連帶債務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106萬8,382元及自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,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,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。民事訴訟法第78條 、第85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訴 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,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 示。 六、至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 第85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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