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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樂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銘陽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5,779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,6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 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