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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  告 湯晨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951,27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404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904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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