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
原 告 湯晨視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耀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頂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951,278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0,404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904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