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
原 告 湯晨視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耀宗
被 告 頂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美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,904元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1日
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多
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
表在卷
可佐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