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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  告 湯晨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 被   告 頂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 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,904元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1日 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 表在卷可佐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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