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,均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原告之上訴利益,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306,619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反訴部分為783,055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,885元,合計共17,850元;被告之上訴利益,本訴部分為 1,611,7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557元,反訴部分為559,28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90元,合計共34,647元,均未據其等 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,應各自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