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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  告 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珍 原   告 方榮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  告 黃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管轄權之有無,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按諸法律關於管轄 之規定而為認定,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(最高法院65年 臺抗字第162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德禎公司)係依民 法第548、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工費用,另依民法第25 9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價金;原告方榮德係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,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○ 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0號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1頁),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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