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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  告 馹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均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0,000元,應 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8,09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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