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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  告 嚴立雯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 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      莊承融律師 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李政學 被   告 黄素眞       陳許美珠       吳素蓮       馮玉杯       吳寧峯       謝瑞嶸       金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貴達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   告 黃玉玲       黃玉琴       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」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於1 08年4月19日宣示裁判前,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釐清 相關建築法規用問題,指定於108年6月25日上午 10時20分,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