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
原 告 嚴立雯
訴訟
代理人 黃厚誠
律師
複 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
莊承融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
複 代理人 李政學
被 告 黄素眞
陳許美珠
吳素蓮
馮玉杯
吳寧峯
謝瑞嶸
金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貴達
上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
被 告 黃玉玲
黃玉琴
黃雅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言詞辯論」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於1
08年4月19日宣示裁判前,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釐清
相關建築法規
適用問題,
爰指定於108年6月25日上午
10時20分,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