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99號
原 告 栢廬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栢淙
訴訟代理人 潘美利
被 告 蘇漢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供
擔保後,
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
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至11月7 日間,擔任
原告之銷售業務員,竟於
上開期間,乘職務之便,以訂單相
抵方式
侵占原告所有之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並將如附
表所示客戶購買或維修機車所交付之款項侵占入己,無
法律
上之原因受有合計968,885 元之利益,致原告受有損害,
爰
依不當得利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,
並聲明:㈠被告
應給付原告968,885 元,及自10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
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8 紙、
原廠授權服務廠收費維修單影本1 紙及被告工作申請書影
本1 份為證(見本院補字卷第21至47頁),
核與本院依原
告聲請調取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443 號刑事案件(下稱
刑案)卷內資料相符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
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,
視同被告
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基
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合計96
8,885 元,自屬有據。
(二)原告固請求被告就上開金額應自10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%計算
遲延利息云云,而按受
領人於受領時,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,應將受
領時所得之利益,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,
附加利息,一併償還;如有損害,並應賠償,
民法第182
條第2 項固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係惡意受領上開利益,
揆諸
上開說明,上開利益固應自受領時起附加利息償還原告,
惟本件原告所特定被告受領上開利益之時間為104 年4 月
10日至11月7 日間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104 年4 月
10日即受領上開全部利益,依卷內證據觀之,亦可知被告
係於上開期間陸續受領上開利益,原告自無從請求上開利
益均自104 年4 月10日起即開始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,而
就此原告既未分別舉證特定被告受領上開利益之時間,本
件原告就被告所受領之利益請求附加利息返還之時點,自
僅能自上開期間之最末日即104 年11月7 日起按法定利率
5%計算利息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68,
885 元,及自104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其勝訴部分,合
於法律規定,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宣告之,並
依職權酌定
如被告以如主文第4 項所定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
假執行;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,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
依據,應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晨芳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客戶 │受領款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黃耀森 │139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楊朝翔 │139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黃翠蓮 │128,000 元│
│ │(李悠甄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林姿君 │110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黃志成 │150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郭士豪 │128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程安琪 │136,0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黃靜安 │ 18,885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朱曉嵐 │ 10,000 元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