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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  告 栢廬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栢淙 訴訟代理人 潘美利 被   告 蘇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, 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至11月7 日間,擔任 原告之銷售業務員,竟於上開期間,乘職務之便,以訂單相 抵方式侵占原告所有之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並將如附 表所示客戶購買或維修機車所交付之款項侵占入己,無法律 上之原因受有合計968,885 元之利益,致原告受有損害,爰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968,885 元,及自10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 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8 紙、 原廠授權服務廠收費維修單影本1 紙及被告工作申請書影 本1 份為證(見本院補字卷第21至47頁),核與本院依原 告聲請調取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443 號刑事案件(下稱 刑案)卷內資料相符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, 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基 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合計96 8,885 元,自屬有據。 (二)原告固請求被告就上開金額應自10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%計算遲延利息云云,而按受 領人於受領時,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,應將受 領時所得之利益,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, 附加利息,一併償還;如有損害,並應賠償,民法第18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係惡意受領上開利益,揆諸 上開說明,上開利益固應自受領時起附加利息償還原告, 惟本件原告所特定被告受領上開利益之時間為104 年4 月 10日至11月7 日間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104 年4 月 10日即受領上開全部利益,依卷內證據觀之,亦可知被告 係於上開期間陸續受領上開利益,原告自無從請求上開利 益均自104 年4 月10日起即開始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,而 就此原告既未分別舉證特定被告受領上開利益之時間,本 件原告就被告所受領之利益請求附加利息返還之時點,自 僅能自上開期間之最末日即104 年11月7 日起按法定利率 5%計算利息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68, 885 元,及自104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其勝訴部分,合 於法律規定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,並依職權酌定 如被告以如主文第4 項所定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 假執行;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,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據,應予駁回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客戶 │受領款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黃耀森 │139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楊朝翔 │139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黃翠蓮 │128,000 元│ │ │(李悠甄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林姿君 │110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黃志成 │150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郭士豪 │128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程安琪 │136,00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黃靜安 │ 18,885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朱曉嵐 │ 10,000 元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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