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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  告 欽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胤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   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38,000元,應徵   收第一審裁判費23,1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  外,尚應補繳22,6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  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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