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
原 告 欽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松胤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新陸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
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38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
裁判費23,1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2,6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
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