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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東帝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27,437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,16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