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0號
原 告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欽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尚亞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,725,3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8,027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27,527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