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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林聖璋       薛宇展 被上 訴 人 嵿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林聖璋、薛宇展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990,000元、700,000元, 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,185元、11,40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