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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340,0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,7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