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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