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26號
聲 請 人 郭鼎峯
高鈺琪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蘇清水
律師
田杰弘律師
楊雅筑律師
相 對 人 蕭家松
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
相 對 人 周奕宏
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(本院107年度重
訴字第133號),
聲請人聲請許可為
訴訟繫屬之登記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
擔保後,許可就相對
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㈠如附表所示之
系爭5筆土地,分別為聲請人郭鼎峯、高鈺琪
所有,相對人蕭家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未經聲請人之同意,
自持印鑑、印鑑證明,擅為
所有權移轉登記,附表一編號⒈
至⒌所示之土地遭登記予相對人蕭家松;編號⒍至⒎所示之
土地,遭登記予相對人周奕宏,
爰依
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
定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本院107年度
重訴字第133號;下稱
本案訴訟),應屬有據:
⒈相對人蕭家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前籌備設立東煜能源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東煜公司)、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環群公司),
渠等原計畫向聲請人租用系爭5筆土地作
為廠址,後評估認為與其用租賃關係給付租金,不如向聲
請人購買,雙方因而進行系爭土地買賣之磋商。
嗣東煜公
司、環群公司於民國105年間設立登記完成,相對人蕭家
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向聲請人表示先行交付印鑑及印鑑證
明,待後續雙方價金達成具體共識,並成立
買賣契約後,
再由
渠等直接代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。聲請人認此兩
間公司已設立登記,且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營運
之公司,亦將電廠建造在系爭土地上,認後續雙方買賣關
係應水到渠成,不疑有他,而
按渠等之要求,交付印鑑及
印鑑證明。
⒉
惟後續聲請人多次詢問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,渠
等稱尚在辦理公司營運程序,會盡快處理土地事宜,而未
回應,
詎聲請人調取系爭土地謄本後,方得知相對人蕭家
松、訴外人周耀沅未經聲請人之同意,持聲請人之印鑑、
印鑑證明,擅自辦理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
參照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,亦
可證系爭5筆土地原登記所
有權人確為聲請人,嗣遭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擅
自分別登記與自己及相對人周奕宏。
⒊
本件聲請人未有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,且雙方就價金並
未達成共識,買賣契約未成立,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
耀沅未得聲請人之同意,持聲請人之印鑑,擅自辦理移轉
登記,自不生效力,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,與實際權利狀
態不符,而此不實登記妨礙聲請人之所有權行使,是聲請
人主張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
有權移轉登記,自屬有據。
㈡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系爭5筆土地遭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
人周耀沅擅為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對相對人蕭家松、周奕宏
提起本案訴訟,本案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
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業詳如上述,本件雙方買賣之意思表示並未
合致
,相對人未得聲請人之同意,持印鑑及印鑑證明辦理系爭土
地之過戶登記,為使
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
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,及避免
確定判決效力所及
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
,請准就如附表所示之5筆土地,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
二、相對人之答辯:
㈠相對人蕭家松部分:
⒈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除應釋明本
案請求而需提出相當之擔保外,依照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
254條第6項、第7項修正理由更以:「為免原告濫行聲請
,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,此已包括起訴須為合法
且
非顯無理由」、「為擔保
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
,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,或其釋明已完足,法院均
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,法院並應斟酌個案情節,妥
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
擔保金額」為其要件,且此類登記
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登記標的之處分權限,然將形成於登
記
期間事實上無人願為受讓,形同限制處分之效果,法院
應為較縝密之審查。
⒉聲請人泛稱相對人有所謂通謀虛偽
等情,依法應負
舉證責
任,惟其
起訴狀卻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
繫屬登記一事,自屬無理由而應予
駁回,以免不當限制相
對
人權益。
㈡相對人周奕宏部分:相對人已因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
權,
足證在登記時,登記資料及登記手續係完備且合法,聲
請人主張登記有無效的原因,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。縱聲
請人一時無法完全證明被詐欺及被盜用登記資料之事實,至
少亦應釋明該原因事實。然聲請人並未釋明其被詐欺及被盜
用登記資料之事實,且顛倒舉證責任,將渠等本應負擔之證
明責任,強加於相對人身上,渠等之立論不足採取,亦不
足
憑上開陳述之內容即足認為渠等就本件已盡訴訟繫屬註記必
要之釋明責任。
是以,聲請人就本件訴訟繫屬註記之聲請,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要件不符,請求駁回其聲
請。
三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,並自106年
6月16日起生效施行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至8項
規定: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
標的物之取得
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
言詞辯論終
結前,原告得聲請
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
記。前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。法院為裁定前,得使
兩造
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
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。其釋明完足者,亦同。第5項裁定
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」觀
其修正理由,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
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
,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
,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是訴訟
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,應令
其就本案請求,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,負釋明
之責。
經查,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
(物權關係),就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對相對人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情,
業據
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東煜公司與環群公司之公司資
料查詢以為釋明之方法,並有系爭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在卷
可
參,已使本院達到優越蓋然性之
心證程度,且其事實主張亦
有一貫性
而非顯無理由,亦無不合法之情事,核與民事訴訟
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相符;惟本院認其釋明仍有不足,且
本訴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,自以定相當擔保為登
記為宜。
四、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,
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
應視個案情節,依標的物受登記後,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
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。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,799,409
元,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可能所需進行期間約為4年4月(
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超逾150萬元,為得
上訴第三審案件,
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、二、三審審判案
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、2年、1年,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年4
月),此亦為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
,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,可以其將系爭不動產變價
後於該期間可得之利息以為計算,又該項損失,應依法定利
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,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,較為客觀妥
適。是以,相對人因本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約為1,689,
872元【計算式:7,799,409×5%×(4+4/12)=1,689,872
】,是從寬認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68萬
元為適當。
五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土地地號 │權利範圍│所有權人│登記名義人│ 登記日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⒈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臺南市鹽水地政事│
│ │毅後段1788地號│ │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⒉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
│ │毅後段4801-2地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⒊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郭鼎峯 │ 蕭家松 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│
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
│ │段675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⒋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
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段687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⒌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高鈺琪 │ 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│
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務所106年1月23日│
│ │段687-2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⒍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
│ │毅後段1788地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周奕宏 │臺南市鹽水地政事│
│ ⒎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
│ │毅後段4801-2地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