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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起訴證明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鼎峯       高鈺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      田杰弘律師       楊雅筑律師 相 對 人 蕭家松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相 對 人 周奕宏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(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133號)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許可就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㈠如附表所示之系爭5筆土地,分別為聲請人郭鼎峯、高鈺琪 所有,相對人蕭家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未經聲請人之同意, 自持印鑑、印鑑證明,擅為所有權移轉登記,附表一編號⒈ 至⒌所示之土地遭登記予相對人蕭家松;編號⒍至⒎所示之 土地,遭登記予相對人周奕宏,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 定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本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133號;下稱本案訴訟),應屬有據: ⒈相對人蕭家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前籌備設立東煜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東煜公司)、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下 稱環群公司),等原計畫向聲請人租用系爭5筆土地作 為廠址,後評估認為與其用租賃關係給付租金,不如向聲 請人購買,雙方因而進行系爭土地買賣之磋商。東煜公 司、環群公司於民國105年間設立登記完成,相對人蕭家 松及訴外人周耀沅,向聲請人表示先行交付印鑑及印鑑證 明,待後續雙方價金達成具體共識,並成立買賣契約後, 再由渠等直接代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。聲請人認此兩 間公司已設立登記,且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營運 之公司,亦將電廠建造在系爭土地上,認後續雙方買賣關 係應水到渠成,不疑有他,而渠等之要求,交付印鑑及 印鑑證明。 ⒉後續聲請人多次詢問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,渠 等稱尚在辦理公司營運程序,會盡快處理土地事宜,而未 回應,聲請人調取系爭土地謄本後,方得知相對人蕭家 松、訴外人周耀沅未經聲請人之同意,持聲請人之印鑑、 印鑑證明,擅自辦理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 參照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,亦可證系爭5筆土地原登記所 有權人確為聲請人,嗣遭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耀沅擅 自分別登記與自己及相對人周奕宏。 ⒊本件聲請人未有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,且雙方就價金並 未達成共識,買賣契約未成立,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人周 耀沅未得聲請人之同意,持聲請人之印鑑,擅自辦理移轉 登記,自不生效力,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,與實際權利狀 態不符,而此不實登記妨礙聲請人之所有權行使,是聲請 人主張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,自屬有據。 ㈡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系爭5筆土地遭相對人蕭家松、訴外 人周耀沅擅為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對相對人蕭家松、周奕宏 提起本案訴訟,本案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業詳如上述,本件雙方買賣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 ,相對人未得聲請人之同意,持印鑑及印鑑證明辦理系爭土 地之過戶登記,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 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,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,請准就如附表所示之5筆土地,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 二、相對人之答辯: ㈠相對人蕭家松部分: ⒈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除應釋明本 案請求而需提出相當之擔保外,依照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6項、第7項修正理由更以:「為免原告濫行聲請 ,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,此已包括起訴須為合法 且顯無理由」、「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 ,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,或其釋明已完足,法院均 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,法院並應斟酌個案情節,妥 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」為其要件,且此類登記 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登記標的之處分權限,然將形成於登 記期間事實上無人願為受讓,形同限制處分之效果,法院 應為較縝密之審查。 ⒉聲請人泛稱相對人有所謂通謀虛偽等情,依法應負舉證責 任,惟其起訴狀卻未見其提出任何證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 繫屬登記一事,自屬無理由而應予駁回,以免不當限制相 對人權益。 ㈡相對人周奕宏部分:相對人已因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,足證在登記時,登記資料及登記手續係完備且合法,聲 請人主張登記有無效的原因,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。縱聲 請人一時無法完全證明被詐欺及被盜用登記資料之事實,至 少亦應釋明該原因事實。然聲請人並未釋明其被詐欺及被盜 用登記資料之事實,且顛倒舉證責任,將渠等本應負擔之證 明責任,強加於相對人身上,渠等之立論不足採取,亦不足 憑上開陳述之內容即足認為渠等就本件已盡訴訟繫屬註記必 要之釋明責任。是以,聲請人就本件訴訟繫屬註記之聲請,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要件不符,請求駁回其聲 請。 三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,並自106年 6月16日起生效施行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至8項 規定: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 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,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。前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。法院為裁定前,得使兩造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。其釋明完足者,亦同。第5項裁定 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」觀 其修正理由,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 ,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 ,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是訴訟 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,應令 其就本案請求,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,負釋明 之責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 (物權關係),就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對相對人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情,業據 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東煜公司與環群公司之公司資 料查詢以為釋明之方法,並有系爭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在卷可 參,已使本院達到優越蓋然性之心證程度,且其事實主張亦 有一貫性而非顯無理由,亦無不合法之情事,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相符;惟本院認其釋明仍有不足,且 本訴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,自以定相當擔保為登 記為宜。 四、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, 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 應視個案情節,依標的物受登記後,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 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。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,799,409 元,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可能所需進行期間約為4年4月( 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超逾150萬元,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,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、二、三審審判案 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、2年、1年,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年4 月),此亦為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 ,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,可以其將系爭不動產變價 後於該期間可得之利息以為計算,又該項損失,應依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,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,較為客觀妥 適。是以,相對人因本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約為1,689, 872元【計算式:7,799,409×5%×(4+4/12)=1,689,872 】,是從寬認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68萬 元為適當。 五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土地地號 │權利範圍│所有權人│登記名義人│ 登記日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⒈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臺南市鹽水地政事│ │ │毅後段1788地號│ │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⒉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 │ │毅後段4801-2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⒊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郭鼎峯 │ 蕭家松 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│ 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 │ │段675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⒋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 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687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⒌ │臺南市北門區溪│1/1 │ 高鈺琪 │ 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│ │ │底寮段二重港小│ │ │ │務所106年1月23日│ │ │段687-2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⒍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 │ │ │毅後段1788地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周奕宏 │臺南市鹽水地政事│ │ ⒎ │臺南市柳營區果│35/100 │ 郭鼎峯 │ │務所105年7月29日│ │ │毅後段4801-2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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