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盟空調冷凍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龍寳
被 告 吳晨甫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曹文雄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
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2 人前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
,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5日命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正上訴裁
判費新臺幣89,412元,該函文已於108 年7 月31日送達上訴
人2 人,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
可稽。
惟查,上訴人逾期
迄
今均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公務
電話紀錄附卷為憑,是
渠等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