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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盟空調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寳 被   告 吳晨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2 人前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 ,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5日命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正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89,412元,該函文已於108 年7 月31日送達上訴 人2 人,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。惟查,上訴人逾期迄 今均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公務 電話紀錄附卷為憑,是渠等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