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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  告 伍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伍經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824,750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,5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6,00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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