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
原 告 伍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伍經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824,750
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86,5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6,00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