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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土地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①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3,931,128元(見補字卷第137 頁),是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99萬4,008 元;②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 ,506,329元(見本院卷二第247 、417 頁),是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77萬7,132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(以上合計為177 萬1,14 0 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