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進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土地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①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3,931,128元(見補字卷第137 頁),是應徵
收第二審
裁判費99萬4,008 元;②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
,506,329元(見本院卷二第247 、417 頁),是應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77萬7,132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(以上合計為177 萬1,14
0 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