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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  告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良 被   告 賓展汽車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盧宏仁 被   告 慶賓汽車企業行 兼法定代理 盧宏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 本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,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,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;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此觀之民訴 訟法第265條、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所載之事實,為言詞辯論之準備,有命 被告提出答辯狀(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) 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,應詳如 附件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件 一、被告之答辯狀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答辯之事實及理由。 (二)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。如有多數證據者,應全部記 載之。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、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,應 全部記載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 號碼、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書證,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) ,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學說上)、 提供相關資料,以利爭點之整理。 (三)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;如有爭執 ,其理由。 二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 三、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,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,並提出委任狀。 四、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,宜自行保留 回證,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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