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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振南       蘇施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榮       蘇志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葳時裝有限公司、顏志清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 2,047 元【計算式:請求再給付部分209,234 元(蘇振南部分30 7 元+蘇施米部分208,927 元)+請求連帶給付部分592,813 元 (蘇振南部分28,546元+蘇施米部分564,267 )=802,047 元】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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