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蘇振南
蘇施米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蘇志榮
蘇志忠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華葳時裝有限公司、顏志清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
2,047 元【計算式:請求再給付部分209,234 元(蘇振南部分30
7 元+蘇施米部分208,927 元)+請求
連帶給付部分592,813 元
(蘇振南部分28,546元+蘇施米部分564,267 )=802,047 元】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翌日起10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