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
原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芬
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
律師
姚惠貞
被 告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
蔡宜均律師
田雅文律師
被 告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蕭
惟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
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、被告方國英、蕭惟隆應親自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