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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 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      姚惠貞 被   告 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方國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      蔡宜均律師       田雅文律師 被   告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蕭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二、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芬、被告方國英、蕭惟隆應親自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