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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  告 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,664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,933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76,43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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