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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地上權權利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陽國際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地 上權權利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25,99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38,3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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