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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地上權權利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昇陽國際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殷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地 上權權利金事件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,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 239條規定自明。所謂裁判有脫漏,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 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。至於應表 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,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,此最高 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。 二、本件請意旨略以本案請求返還地上權權利金案件,聲請人 請求權基礎有二,分別為系爭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 約第18條第3項但書及民法第179條為請求,原判決雖就主 文為全部駁回在案,但判決理由對於民法第179條之規定並 未予審究,有漏判及能否上訴之疑義,為此,聲請補充判決 云云。 三、經查,原判決對於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 1億2,599萬4,000元之本息及假執行之聲請,已於主文判決 全部駁回,且訴訟費用部分亦命原告負擔。是原判決就應於 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,已為全部判決,揆諸上開說明, 並無判決脫漏之情。至聲請人所指請求權基礎即民法第179 條部分,非屬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事項,而是判決理由部分, 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,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,為無 理由,應駁回之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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