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
原 告 銓穎健康美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富其
被 告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力元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
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0,152元。該項
裁定已於107年8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
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