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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  告 銓穎健康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其 被   告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元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0,152元。該項 裁定已於107年8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 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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