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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
原      告 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戴明宗 
訴訟代理人  黃昭雄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小池秀和
訴訟代理人  林世勳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郭群裕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顏宏律師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    理  由
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 葉淑儀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