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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  告 易業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柳玉枝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     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全體被告姓名、住址,提出 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,並被告人數提出準書狀繕 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起 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又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 業及住所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訴狀、107年9月3日及 107年9月26之陳報狀所列被告有欠缺,起訴程式尚有未合, 是依前開規定,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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